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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给5元,85岁老汉多次侵犯7岁女童!法院判了

    信息发布者:西和村
    2019-11-05 16:42:16   转载

    今年85岁的陈某某,在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广场附近,以每次给 5 元人民币为由,多次诱骗、猥亵 7 岁幼女小丽(化名)。2019年 9 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34 年出生的陈某某家住沙河口区。2019 年 7 月 7 日至 14 日间,在沙河口区一广场附近,以每次给 5 元人民币为由,多次诱骗、猥亵 7 岁幼女小丽。2019 年 7 月 14 日 15 时许,陈某某在该广场附近对小丽实施猥亵时,被群众发现、控制并报警。陈某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 7 月 15 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7 月 25 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刑罚处罚。

    陈某某系年满 75 周岁以上的老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偿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今年 9 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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